這邊要先提醒一下大家,大部分的人在查詢「車禍調解申請」、「車禍調解申請流程」時,會使用「申請」,但這其實是錯誤的喔!民眾以口頭、書面的方式向法院提出法律的請求時,就需要使用「聲請」;「申請」是在民眾對行政機關提出某項行為的要求下使用的。例如:出國要向外交部「申請」護照。
向法院提告 → 法院強制安排調解 → 調解成立、結案/調解失敗 → 訴訟審理開庭 車禍保險理賠 → 判決。
只要是車禍「當事人」,包含撞人的跟被撞的,都可以去聲請調解,但是一方要聲請調解時,要得到對方同意。
放置警告標誌,提醒後方來車與用路人前方有事故,請小心閃避。駕駛人平時就要檢查汽車內是否放置警告標誌,以備不時之需。而機車因為空間不夠大,很少有人會在車廂內放置警告標誌,遇到車禍時可以使用手機的手電筒進行閃燈,提醒後方來車。
要注意的是,和解筆錄和調解筆錄都具有和確定判決一樣的效力,所以成立後雙方當事人都不能對同一案件再提起訴訟爭執賠償金額等,所以建議可以在調解或訴訟上和解前,先找處理車禍經驗豐富的律師諮詢,釐清自己案件可以向對方請求的範圍等。
因為這時進行初步車禍事故判斷的是警察機關,而不是司法單位,因此初判表通常是讓事故雙方參考,並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所以拿到初判表時只能大概看出「是否有肇事責任」,但並不會詳細記載肇事的主因或次因、肇事責任比例等,還是要由專業鑑定機構或法院來判斷。
如果雙方針對條件或賠償金額無法達成共識,車禍調 車禍調解 解不成的話,除了當事人雙方跟調解委員會都同意改天再開一次調解會議之外,通常領完「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後,就是要提告走訴訟流程了!
若案件已在訴訟中,車禍鑑定報告的判讀,更可能影響犯罪的構成與否,在法院開庭答辯時,也許因鑑定的翻盤,就可以採取不同的訴訟策略,左右判決的結果!您有車禍鑑定申請報告看不懂、不知道怎麼運用嗎?趕快來電諮詢法律諮詢!
當法院核定調解後,雙方當事人就不可以再對這個案件進行告訴或自訴,除非這個調解出現「無效」或「可以撤銷」的原因。所以,車禍調解成立後,是很難翻桌重來的,雙方都要乖乖履行自己答應對方的條件。
如果不是「由警、憲處理機關移請」或經由「法院、檢察署、軍法機關囑託」,基本上就是「個人申請」車禍鑑定,不過為了避免勞民傷財,不是隨便開放給任何人申請,必須是下列兩種人才可以申請車禍鑑定:
車禍事故當事人及車主如果不能親自到場參加調解者,應出具本人親自簽名蓋章的委任書並具備車禍當事人、車主及代理人的身分證。
車禍案件的調解過程,常因為雙方對和解金額的意見分歧,而導致調解難以進行,有時也會因為調解書內容的瑕疵而衍生出更多問題。因此,在某些情況中,委任律師協助進行調解是很重要的。
而車禍調解程序就不一樣了,是相對保守的做法,民眾如果擔心和解不成,或是想要更有保障地處理車禍,有公正第三人幫忙協調,無疑是省去許多麻煩;另外,道路交通事 故屬於強制調解事件,意思是在起訴前必須先試行調解,車禍申請調解不成才能進入訴訟程序,因此想要透過訴訟管道解決的案件,都會先經過調解,且調解書一旦成立,調解書的效力等同法院判決,具有法律強制力。
一、雙方當事人僅一方有過失者,以肇事原因表示之,另一方以無肇事因素表示之。